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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防水工程施工規範
2015/6/16 閱讀次數:[5674]
第一章總則
   第1.0.1條本規範适用于工業與民用建築地下防水工程的施工及驗收。
    注:特殊建築的地下防水工程應按設計要求或專門技術規程施工及驗收。
    第1.0.2條在地下防水工程施工中,凡需交叉進(jìn)行其它工程施工時,除應符合本規範規定外,對(duì)本規範未作規定的事(shì)項,尚應按現行的其它有關工程施工及驗收規範執行。
    第1.0.3條地下防水工程的構造必須符合設計要求,如設計無要求時,應符合本規範的規定。
    第1.0.4條各種(zhǒng)原材料、制品和配件應符合設計要求,并須符合現行的國(guó)家标準或部頒标準的規定。使用前應具有質量證明文件,并應在施工過(guò)程中進(jìn)行檢驗,作好(hǎo)記錄。
各種(zhǒng)拌合物的配合成(chéng)分和調制方法,應符合設計要求并參照本規範附錄和有關技術标準通過(guò)試驗确定。
    第1.0.5條地下防水工程施工必須符合國(guó)務院頒發(fā)的《建築安裝工程安全技術規程》和勞動部頒發(fā)的《關于防止瀝青中毒的辦法》以及其它有關安全防火的專門規定。 
 第二章地下防水工程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2.1.1條地下防水工程的防水混凝土結構、各種(zhǒng)防水層及滲排水和盲溝排水均應在地基或結構驗收合格後(hòu)施工。
    第2.1.2條地下防水工程施工期間,應繼續做好(hǎo)排水工作,并符合下列規定:
    一、防水工程施工期間,地下水位應降低至防水工程底部最低标高以下,不小于300毫米,直至防水工程全部完成(chéng)爲止;
    二、基坑周圍的地面(miàn)水必須排除或控制,不得流入基坑;
    三、基坑中不應積水,如有積水,應予排除,嚴禁帶水或帶泥漿進(jìn)行防水工程施工;
    四、排水時應避免基土流失。
    第2.1.3條采用水泵從基坑内排水降低地下水位時,集水井宜設置在防水工程底平面(miàn)邊線以外,并根據土質情況選擇适當距離,且不得破壞基坑及基坑附近的土層構造。
如防水工程的底面(miàn)面(miàn)積較大,爲了有效地降低地下水位,必須將(jiāng)集水井設置在防水工程底平面(miàn)以内時,應采用可與防水層緊密連接的集水井筒,并在排水工作結束時,用混凝土將(jiāng)井填實,再用螺栓或焊接等方法將(jiāng)井口封嚴。
    第2.1.4條地下防水層需有管道(dào)、設備或預埋件穿過(guò)時,應在穿過(guò)處做好(hǎo)防水處理。地下防水層施工完成(chéng)後(hòu),應避免再在其上鑿眼打洞。
    第2.1.5條地下防水工程施工過(guò)程中,應根據工程進(jìn)度進(jìn)行分項工程檢查,并做好(hǎo)記錄。隐蔽工程應經(jīng)驗收後(hòu),方可繼續施工。
    當下一工序或相鄰工程施工時,應對(duì)地下防水工程已完成(chéng)的部分妥善保護,防止損壞。
    第二節防水混凝土結構
    第2.2.1條防水混凝土結構是指本身具有一定防水能(néng)力的整體式混凝土或鋼筋混凝土承重結構,适用于地下室、水池、地下水泵房、設備基礎等防水建築。
    第2.2.2條防水混凝土結構應采用普通防水混凝土或摻外加劑的防水混凝土。
    防水混凝土在侵蝕性介質中使用時,其耐蝕系數不應小于0.8。
    注:混凝土的耐蝕系數是混凝土試塊分别在侵蝕性介質中與在飲用水中養護六個月的抗折強度之比。
    第2.2.3條防水混凝土所用的材料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水泥:标号不宜低于425号。
    在不受侵蝕性介質和凍融作用時,宜采用普通矽酸鹽水泥、火山灰質矽酸鹽水泥、粉煤灰矽酸鹽水泥。如摻用外加劑,亦可采用礦渣矽酸鹽水泥。如受侵蝕性介質作用時,應按設計要求選用水泥。
    在受凍融作用時,應優先選用普通矽酸鹽水泥,不宜采用火山灰質矽酸鹽水泥和粉煤灰矽酸鹽水泥。
    二、砂、石:混凝土所用的砂、石技術指标除應符合《普通混凝土用砂質量标準及檢驗方法》(JGJ52—79)和《普通混凝土用碎石或卵石質量标準及檢驗方法》(JGJ53—79)的規定外,尚應符合下列規定:
    石子最大粒徑不宜大于40毫米,所含泥土不得呈塊狀或包裹石子表面(miàn),吸水率不大于1.5%。
    三、水:不含有害物質的潔淨水。
    四、外加劑:應根據具體情況采用減水劑、加氣劑、防水劑及膨脹劑等。
    第2.2.4條防水混凝土的配合比應通過(guò)試驗選定。選定配合比時,應按設計要求的抗滲标号提高2千克力/平方厘米,其它各項技術指标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每立方米混凝土的水泥用量(包括粉細料在内)不少于320公斤;
    二、含砂率以35~40%爲宜;灰砂比應爲1∶2~1∶2.5;
    三、水灰比不大于0.6;
    四、坍落度不大于5厘米;如摻用外加劑或采用泵送混凝土時,不受此限;
    五、摻用引氣型外加劑的防水混凝土,其含氣量應控制在3~5%。
    第2.2.5條防水混凝土結構施工時,固定模闆用的鐵絲和螺栓不宜穿過(guò)防水混凝土結構。結構内部設置的各種(zhǒng)鋼筋以及綁紮鐵絲,均不得接觸模闆。
    如固定模闆用的螺栓必須穿過(guò)防水混凝土結構時,應采取止水措施,一般采用下列方法:
    一、在螺栓或套管上加焊止水環。止水環必須滿焊,環數應符合設計要求
二、螺栓加堵頭。
第2.2.6條防水混凝土應用機械攪拌,攪拌時間不應少于2分鍾。摻外加劑的防水混凝土應根據外加劑的技術要求選用攪拌時間。
防水混凝土應用機械振搗密實。
    第2.2.7條底闆混凝土應連續澆築,不得留施工縫。
牆體一般隻允許留設水平施工縫,其位置不應留在剪力與彎矩最大處或底闆與側壁交接處,一般宜留在高出底闆上表面(miàn)不小于200毫米的牆身上。牆體設有孔洞時,施工縫距孔洞邊緣不宜小于300毫米。如必須留設垂直施工縫時,應留在結構的變形縫處。
    在施工縫上繼續澆築混凝土前,應將(jiāng)施工縫處的混凝土表面(miàn)鑿毛,清除浮粒和雜物,用水沖洗幹淨,保持濕潤,再鋪上一層20~25毫米厚的水泥砂漿,水泥砂漿所用的材料和灰砂比應與混凝土的材料和灰砂比相同。
    第2.2.8條在防水混凝土結構中有密集管群穿過(guò)處、預埋件或鋼筋稠密處,澆築混凝土有困難時,應采用相同抗滲标号的細石混凝土澆築;預埋大管徑的套管或面(miàn)積較大的金屬闆時,應在其底部開(kāi)設澆築振搗孔,以利排氣、澆築和振搗。
    第2.2.9條固定設備用的錨栓等預埋件,應在澆築混凝土前埋入。如必須在混凝土中預留錨孔時,預留孔底部須保留至少150毫米厚的混凝土。當預留孔底部的厚度小于150毫米時,應采取局部加厚措施。
    第2.2.10條防水混凝土凝結後(hòu),應立即進(jìn)行養護,并充分保持濕潤。養護時間不得少于14晝夜。拆模時,防水混凝土結構表面(miàn)的溫度與周圍氣溫的溫差不得超過(guò)15℃。
第2.2.11條防水混凝土結構的抗滲性能(néng),應以标準條件下養護的防水混凝土抗滲試塊的試驗結果評定。抗滲試塊的留置組數可視結構的規模和要求而定,但每單位工程不得少于兩(liǎng)組。試塊應在澆築地點制作,其中至少一組應在标準條件下養護,其餘試塊應與構件相同條件下養護。試塊養護期不少于28天,不超過(guò)90天。如使用的原材料、配合比或施工方法有變化時,均應另行留制試塊。
    強度試塊必須按國(guó)家标準《鋼筋混凝土工程施工及驗收規範》(GBJ204—83)第四章的規定留制。
    第2.2.12條防水混凝土冬期施工,宜采用暖棚法,并應符合國(guó)家标準《鋼筋混凝土工程施工及驗收規範》(GBJ204—83)第七章冬期施工的有關規定。
    防水混凝土不宜采用電熱法養護。
    采用蒸汽養護時,不宜直接向(xiàng)混凝土噴射蒸汽,但應保持混凝土結構有一定的濕度,防止混凝土早期脫水,并應采取措施排除冷凝水和防止結冰。蒸汽養護應按下列規定控制升溫與降溫速度:升溫速度:對(duì)表面(miàn)系數小于6的結構,不宜超過(guò)6℃/小時;對(duì)表面(miàn)系數爲6和大于6的結構,不宜超過(guò)8℃/小時;恒溫溫度不得高于50℃;降溫速度:不宜超過(guò)5℃/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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